食药监药化监便函〔2013〕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生产使用行为,切实保障中成药的质量安全,我司组织起草了《皇冠体育网:加强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等相关方意见。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讨论,并于2013年12月23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反馈我司。
联 系 人:叶家辉
联系电话:010—883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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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yejh@cfda.gov.cn
附件:《皇冠体育网:加强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皇冠体育网:加强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药提取和生产、使用中药提取物的监督管理,提升中成药质量,保障中成药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药材前处理是中药生产的重要工序,中成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品种相适应的中药材前处理设施、设备,制定相应的前处理工艺规程,对中药材进行炮制和加工。外购中药饮片投料生产的,应从具备合法资质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购买。
二、中药提取是中成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其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提取能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一律停止中药提取委托加工的审批,此前已批准的委托加工应严格按照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皇冠体育网: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84号)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
自2016年1月1日起,凡不具备中药提取能力的中成药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相应品种的生产,已获得批准的委托加工也应一律废止。
三、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中成药生产企业可以在异地设立前处理或提取车间,其《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异地车间的生产地址。设立异地车间的,中成药生产企业应在贮存、包装、运输等方面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切实保证质量。
中成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异地车间的监督管理,跨省设立异地车间的,应征得车间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其日常监督管理也可委托车间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
四、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集团内部生产企业之间可以共用中药材前处理和提取车间。中成药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应注明提取车间的归属企业名称和地址。中成药生产企业应对共用车间的生产过程进行管理,对产品质量负责,应在贮存、包装、运输等方面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切实保证质量。
中成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共用车间相应品种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跨省共用车间的,其日常监督管理也可委托车间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
集团内部生产企业是指具有控股关系的生产企业,其中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的股权或股份,或者双方同为同一企业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
五、对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处方项下载明,且具有单独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提取物,实施备案管理。凡生产或使用上述应备案中药提取物的药品生产企业,均应按《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的要求进行备案。
自2015年1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备案的中药提取物一律不得用于中成药的生产。
六、中成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标准投料生产,处方项下规定为中药提取物投料的,方可购买并使用已备案的中药提取物。中成药标准中附有制法且无单独国家标准的中药提取物,相关中成药生产企业必须自行提取,不得外购。
七、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提出备案的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GMP和中药提取物的国家药品标准对其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注明中药提取物名称,如中药提取物(银杏叶提取物)。
八、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中药提取物,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再注册。但来源于新药的中药有效成份或有效部位,按化学原料药管理,并供化学药品制剂生产使用品种的批准文号除外。
九、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备案中药提取物生产和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成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提取物的生产开展药品GMP延伸检查,提取物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提取物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成药生产企业对所使用的中药提取物质量负责。
十、中成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提取后药渣的管理,促进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应建立药渣处置制度。对外提供和销售药渣的,应签订合同,明确药渣数量、流向、用途等,建立可追溯的登记档案。对能分离出完整药材或饮片形态的药渣应采取毁形等措施,防止流入药材或饮片流通环节。
十一、中成药生产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查处。
十二、中药提取物生产、使用企业备案资料不真实,备案企业不能证明其备案资料真实的,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进行查处。
十三、中成药生产企业未按药品标准规定,购买并使用中药提取物代替中药材或饮片投料生产的,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按假药论处。
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月××日
附件
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成药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工作,保证使用中药提取物投料生产中成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中药提取物是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的处方项下载明,且具有单独国家药品标准的挥发油、油脂、浸膏、流浸膏、干浸膏、有效成份、有效部位等成份。但不包括来源于新药的中药有效成份或有效部位,冰片、青黛、阿胶等传统按中药材或中药饮片使用的产品,以及盐酸小檗碱等按化学原料药管理,并经过化学修饰的产品。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中药提取物备案,是指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按要求提交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资料,以及中药提取物使用企业按要求提交中药提取物使用备案资料的过程。
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应是具有相应提取物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中药提取物使用企业应是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可使用已生产备案中药提取物进行投料生产相关中成药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 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应通过中药提取物备案信息平台,填写《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表》(附件1),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完整的资料(PDF格式电子版),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表》原件。
2、证明性文件彩色影印件,包括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3、国家药品标准复印件。
4、生产该提取物用中药材、中药饮片信息。包括产地、基原、执行标准或炮制规范。
5、生产工艺资料。包括生产工艺路线、可能引起质量变化的关键工艺参数、主要设备等。
6、内控质量标准。包括原料、各单元工艺环节物料及过程质量控制指标、提取物成品检验标准等。用于中药注射剂的中药提取物应提交指纹或特征图谱检测方法和指标等质量控制资料。
7、其他资料。
第六条 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中药提取物使用企业,并提交变更相关资料按上述程序和要求重新备案。
第七条 中药提取物使用备案,中药提取物使用企业应通过中药提取物备案信息平台,填写《中药提取物使用备案表》(附件2),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完整的(PDF格式电子版)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中药提取物使用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中药提取物使用备案表》原件。
2、证明性文件彩色影印件。包括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使用中药提取物的中成药品种批准证明文件及其变更证明文件等。
3、使用中药提取物的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复印件。
4、中药提取物购买合同书彩色影印件。购买合同书应明确质量责任关系。
5、中药提取物供应商审计报告。包括对中药提取物原料、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的审计报告,对中药提取物生产是否符合药品GMP要求的检查报告等。
6、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处方项下含多种中药提取物的,应填写同一《中药提取物使用备案表》,一同备案。
第十条 中成药生产企业自主生产中药提取物供本企业使用的,应分别对该中药提取物进行生产及使用备案,使用备案时仅提交第八条中的1~3号资料。
第十一条 中药提取物使用企业应固定中药提取物来源,不得随意变更供应商;及时了解其使用的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信息变更情况,按照《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的要求,对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信息变更可能产生的中成药产品质量变化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交变更相关资料按上述程序和要求重新备案;对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信息的变更造成中成药产品质量改变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中药提取物生产或使用备案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中药提取物生产或使用的监督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中药提取物备案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中药提取物备案信息平台按备案顺序自动生成中药提取物备案顺序号。
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顺序号格式为:ZTQB+4位年号+4位顺序号+省份简称;如有变更,变更后备案顺序号格式:原备案顺序号+3位变化顺序号。
中药提取物使用备案顺序号格式为:ZTZB+4位年号+4位顺序号+省份简称;如有变更,变更后备案顺序号格式:原备案顺序号+3位变化顺序号。
第十四条 中药提取物备案信息平台自动公开中药提取物备案的基本信息,公开信息包括:中药提取物名称、生产企业、备案时间、生产备案顺序号,使用该中药提取物的中成药品种名称、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备案时间、使用备案顺序号。
中药提取物生产或使用备案中的内控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资料、购买合同书和供应商审计报告等资料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中药提取物备案信息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使用;其中未公开的备案资料仅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使用。
第十六条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报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删除该中药提取物生产及使用备案信息。
1、备案资料与生产实际不一致的。
2、中药提取物的生产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
3、中药提取物的生产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4、外购中药提取物冒充自主生产产品的。
5、外购中药提取物半成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的。
6、使用该提取物的中成药出现质量问题,经查实属中药提取物质量原因的。
7、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附件:1、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2013年11月21日
2、中药提取物使用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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